水利部关于承诺制的规定官方答疑!(附:办水保[2020]235号文)

202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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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施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包括哪些?
答:实施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包括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发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承诺制管理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
2.
已开工的生产建设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是否适用承诺制管理?
答:补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已开工生产建设项目,不适用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
3.
请问街道办事处是否属于各类开发区范畴?
答:《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明确所指开发区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国家级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省级开发区
4.
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园区、经济开发区等是否可以进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
答:《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明确规定,适用范围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
5.
请问已完成“五通一平”未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开发区,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是按承诺制管理,还是按审批制管理?
答: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已完成“五通一平”的开发区不需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开发区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全面实行承诺制管理(弃渣场设置在开发区外的除外)。
6.
开发区已完成“五通一平”,是否还需要补充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
答: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已完成“五通一平”的开发区不需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
7.
请问开发区内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审批部门是否组织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
答: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开发区内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全面实行承诺制管理(弃渣场设置在开发区外的除外)。生产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向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审批部门按水土保持承诺制相关要求办理,对收到的申请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查,不再组织技术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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