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水报告书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列十七条,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而制定的,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该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依照《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八条及《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江河湖泊地表水、地下水的办理用水计划指标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需要取用公共自来水的,办理用水计划指标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用水报告书。